今晚在舊金山和華盛頓之間的NLDS比賽中發生了一次不尋常的比賽。國民投手P在第二名和第三名,第三名的情況下投擲了一個狂野的投球(故意擊球同樣不少)。接球手C接球,P接住板球,第三名的跑步者R3嘗試得分。 C收集了球並扔給了標記R3的P,R3被排除在外。廣播電台播音員似乎認為P擁有球之前已經擋住了盤子,這違反了新制定的《規則》第7.13(2)條,但對比賽進行了審查並堅持認為。
規則7.13的內容如下:
(1)試圖得分的跑步者可能不會偏離其直接進入板塊的路徑以開始與接球手的接觸(或其他覆蓋本壘板的球員)。如果根據裁判的判斷,試圖得分的跑步者以這種方式開始與接球手(或其他遮蓋本壘板的球員)接觸,則裁判應宣布跑步者退出比賽(即使遮蓋本壘板的球員失去了比賽的權利)球)。在這種情況下,裁判員應將球判為死球,所有其他壘球運動員應返回撞球時觸及的最後一個壘球。
(2)除非接球手管有球,接球手在嘗試得分時就無法阻擋其前進。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沒有球的接球手擋住了跑步者的行進路線,則裁判員應呼叫或通知跑步者安全。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如果接球手為轉投球而阻塞跑步者的路徑,並且裁判員判定接球手在不阻塞傳球路徑的情況下無法接球,則不應視為違反本規則7.13。
由於P不是接球手,規則7.13(2)甚至適用嗎?
為了爭辯,讓我們假設P確實在跑步者擁有球之前擋住了奔跑者的行進路線,並且他沒有必要為了投擲而這樣做。 / p>
有趣的是,在每種情況下,7.13(1)都應謹慎地用短語“麥田守望者(或其他掩蓋本壘打的球員)”來澄清這一點,而7.13(2)中不包含該短語。
其中一位播音員(我想是喬恩·米勒)建議,該規則旨在使捕手得到不同的對待是合理的,因為他通常穿著其他球員沒有的額外防護裝備(因此
(在上述遊戲中,聽起來好像P可能需要擋住盤子才能投擲,所以似乎沒有違反7.13(2)。但是我想問這個規則是否一開始就適用於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