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的回答:法律19.8含糊不清,可以解釋為允許進行5次或6次跑步。 5分是常見的解釋。
說明
來自板球世界杯2019比賽條件:
推翻或守場員的故意行為
如果邊界是由推翻或守場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則得分應為
[...]邊界津貼
以及擊球手完成的奔跑,以及進行中的奔跑,如果他們在投擲或行動瞬間已經越過。[...]
事實
- 馬丁·古皮特(Martin Guptill)在斯托克斯(Stokes)和拉希德(Rashid)進行第二輪比賽之前將球釋放了。
- 與
一個基本問題:推翻何時發生?
推翻是因為術語暗示發生在守場員投擲球的瞬間。它沒有擴展到擊球手行動的範圍。因此,它碰到斯托克斯蝙蝠的事實與任何得分都沒有關係。
句子的措詞方式意味著任一選擇都是有效的解釋。它沒有指定在投擲或行動瞬間是指已完成的跑步和進行中的跑步,還是僅指正在進行中的奔跑。
在任何一種方式下都沒有任何進一步的信息,可以合理地假設奔跑完成是指在球死了之前(就像在普通板球比賽中一樣)-在這種情況下,是在越過邊界之前。
但是,由裁判員進行的標準實踐(得到MCC的電子學習指南的支持(本身不是權威機構,但提供了通常如何理解法律的思想))是假設這意味著在投擲瞬間加上投擲瞬間交叉奔跑-因此,前國際裁判員西蒙·陶菲爾(Simon Taufel)的看法認為應該多得分一次而不是兩次。 p>
如果法律19.8的內容如下:
[...],則板球手在投擲或舉動瞬間完成的奔跑,以及進行中的奔跑,如果他們在那一刻已經越過了
如果第19.8條法律規定如下:
[...]擊球手在邊界瞬間完成的奔跑,以及如果他們在投擲或行動瞬間已經越過的正在進行的奔跑
這件事將是明確的還是讚成6。
按原樣,這兩種可能性都是有效的解釋。
但是,比賽結束後,裁判Dharmasena的評論表明他和Erasmus使用的是通用解釋。法則(即5次而不是6次)。 Dharmesena解釋,由於第二輪比賽是在彈跳球結束時完成的,因此他和Erasmus認為“他們在守場員放開球時已經越過對方”。 ICC總經理Geoff Allardice 確認“他們在判斷當時的擊球手是否越過時,已經意識到了法律”(同時,也確認了“比賽條件不允許他們將這樣的決定轉介給第三名裁判員”。
MCC的世界板球委員會隨後討論了第19.8號法律,認為他們“覺得該法律很明確”,但同時宣布該問題將由法律小組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