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在2019年板球世界杯決賽中,古普蒂爾的推翻是否應該導致5或6跑?
Varun Chandran
2019-07-15 15:33:4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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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板球世界杯決賽中,馬丁·古普迪爾(Martin Guptill)向檢票口投擲一球,擊中了本·斯托克斯(Ben Stokes)的球拍,然後沖向了邊界。 ICC法律19.8處理“推翻或野蠻人的故意行為”狀態

如果邊界是由於推翻或野蠻人的故意行為而產生的,計分的是應判給雙方任何一方的罰分,對邊界的允許以及擊球手所完成的罰分,以及進行中的罰分,如果他們在擲球或擊球瞬間已經越過。

看來,當古皮特(Guptill)從邊界斯托克斯(Stokes)和拉希德(Rashid)剛開始進行第二輪比賽時並沒有越過,這是裁判員的錯誤嗎?

(這個問題最初是由 ESPN Cricinfo

提出的
二 答案:
Spinner
2019-07-15 19:09: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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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的回答:法律19.8含糊不清,可以解釋為允許進行5次或6次跑步。 5分是常見的解釋。

說明

來自板球世界杯2019比賽條件:

推翻或守場員的故意行為

如果邊界是由推翻或守場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則得分應為

[...]邊界津貼

以及擊球手完成的奔跑,以及進行中的奔跑,如果他們在投擲或行動瞬間已經越過。[...]

事實

  • 馬丁·古皮特(Martin Guptill)在斯托克斯(Stokes)和拉希德(Rashid)進行第二輪比賽之前將球釋放了。

一個基本問題:推翻何時發生?

推翻是因為術語暗示發生在守場員投擲球的瞬間。它沒有擴展到擊球手行動的範圍。因此,它碰到斯托克斯蝙蝠的事實與任何得分都沒有關係。

句子的措詞方式意味著任一選擇都是有效的解釋。它沒有指定在投擲或行動瞬間是指已完成的跑步進行中的跑步,還是僅指正在進行中的奔跑

在任何一種方式下都沒有任何進一步的信息,可以合理地假設奔跑完成是指在球死了之前(就像在普通板球比賽中一樣)-在這種情況下,是在越過邊界之前。

但是,由裁判員進行的標準實踐(得到MCC的電子學習指南的支持(本身不是權威機構,但提供了通常如何理解法律的思想))是假設這意味著在投擲瞬間加上投擲瞬間交叉奔跑-因此,前國際裁判員西蒙·陶菲爾(Simon Taufel)的看法認為應該多得分一次而不是兩次。 p>

如果法律19.8的內容如下:

[...],則板球手在投擲或舉動瞬間完成的奔跑,以及進行中的奔跑,如果他們在那一刻已經越過了

如果第19.8條法律規定如下:

[...]擊球手在邊界瞬間完成的奔跑,以及如果他們在投擲或行動瞬間已經越過的正在進行的奔跑

這件事將是明確的還是讚成6。

按原樣,這兩種可能性都是有效的解釋。

但是,比賽結束後,裁判Dharmasena的評論表明他和Erasmus使用的是通用解釋。法則(即5次而不是6次)。 Dharmesena解釋,由於第二輪比賽是在彈跳球結束時完成的,因此他和Erasmus認為“他們在守場員放開球時已經越過對方”。 ICC總經理Geoff Allardice 確認“他們在判斷當時的擊球手是否越過時,已經意識到了法律”(同時,也確認了“比賽條件不允許他們將這樣的決定轉介給第三名裁判員”。

MCC的世界板球委員會隨後討論了第19.8號法律,認為他們“覺得該法律很明確”,但同時宣布該問題將由法律小組委員會審查。

*推翻,顧名思義,發生在守場員擲球的瞬間。*。是不是*當守門員**投擲球時*? Guptill並沒有推翻它。擊球手做到了這一點。
-1
值得一提的是,西蒙·陶菲爾(Simon Taufel)不只是“前任裁判員”:他是ICC的裁判員培訓經理,並且仍在ICC規則委員會任職,因此他的觀點與我們將要獲得的定義幾乎一樣。 (我懷疑此規則會在不久的將來得到澄清...)
@PhilipKendall我同意,“前裁判”賣給Taufel有點短(已進行了調整)。話雖如此,他的專家意見僅是專家的意見,並不影響實際法律的歧義。我還希望“我的客戶中心”法律小組委員會會盡快收緊該措施。
@Spinner-自從您寫出答案以來,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既圍繞國際刑事法院已經明確表明公斷人這一事實,又確切地知道這種情況下的規則,並希望將其提交給第三公斷人,但是這不是一個選擇,MCC的板球委員會表示將在這裡對法律進行審查。您介意我將其中的一些內容編輯成您的答案嗎?
@PhilipKendall感謝您提出建議。我已經對這些要點進行了修改-如果您認為還需要更多信息,請告訴我。
Gyan
2019-07-15 16:44:1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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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推翻的定義。似乎當前的規則(pdf)集合併沒有定義什麼是推翻,只能引用它。

從我在視頻回放中看到的情況來看是在到達其預定目標-樹樁附近的途中,因此它可能撞在樹樁上,或者被保管員 had 收起來,但斯托克斯的蝙蝠沒有被擋住。但是確實如此,並且偏轉導致了邊界。那麼“推翻”何時發生?通常,當發生推翻時,在擲球開始與球超過目標時之間沒有中間干預,因為球的軌跡遠離任何收集守場員。恕我直言,與蝙蝠的接觸是投擲成為“推翻”的決定性點。所以,我將第二次參加英格蘭比賽。

第19條法律是指“守場員”推翻或故意採取行動時的“投擲或作為”。將“蝙蝠俠”的行動稱為“推翻”似乎根本不合理,因此,至少這還不足以證明授予六次奔跑是合理的。
但是Guptill並沒有“推翻”-斯托克斯做到了。在文檔的任何地方都沒有定義,只有對該術語的引用,並且僅在該規則中。推翻的常識性白話定義將是超出目標的投擲。我認為規則制定者除了典型情況外沒有考慮過其他情況,因此該規則對細微差別保持沉默。
法律確實明確提到了可以計分的內容,並且由於法律明確提到了守場員的投擲或故意行為,因此將擊球手的觸球動作作為決定因素仍然是胡說八道。至於立法者的考慮,聲稱他們只考慮法律制定中的一次典型推翻的主張,實際上也沒有根據。
在結論性條款中,未提及“守衛者的野蠻行為”,而是說“在擲球或行為*的瞬間”,即行為是“守衛者的野蠻行為”的簡寫,因此,“投擲”應為被視為推翻的速記。簡而言之,規則並未解決發生的特定事件。最接近的規範是“推翻”的規範,因此該事件被歸類為推翻,但是該推翻僅處理我在上面描述的推翻的典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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