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擊球手的擊球次數少於兩次,則向擊球手發出罰球...但是,不論擊球次數如何,擊球手擊中的每個犯規球都會記錄到投手的身上。為什麼這種情況與罷工為零或一擊的情況不同?
如果擊球手的擊球次數少於兩次,則向擊球手發出罰球...但是,不論擊球次數如何,擊球手擊中的每個犯規球都會記錄到投手的身上。為什麼這種情況與罷工為零或一擊的情況不同?
這主要是為了鼓勵更多的蝙蝠以比賽中的球結尾。當擊球手可以將球投入比賽時,棒球最令人興奮。這也給擊球手帶來一點優勢,因為他可以繼續犯規,無法與他保持牢固的接觸並“保持生還”。這樣可以平衡投手的競爭優勢,即知道球的去向,行進的速度和投擲的類型。
在0和1的打擊中,存在犯規規則的打擊可促進球的發展。計數並加快遊戲速度。在這種情況下提高計數可以增加戲劇性,並且可以防止擊球手無休無止地進行一系列的犯規攻擊。
但是在3種情況下,犯規球都可能導致犯規。
基本上,該規則存在,可以促進這項運動中更多更好的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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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對此沒有參考,但是我們在博弈論中進行了研究:統計學上匹配相等對手的結果。
當您匹配任意兩個對手時絕對相等技能的對手,比賽應以僵局結束(即規則不應使一個優勢超過另一優勢)。在進攻區域的外部角,比賽中很難擊中球。在那場完美匹配的比賽中,即使最好的擊球手在統計學上也處於劣勢。因此,他們做到了這樣,擊球手就不會必須界外擊球以保持比賽的進行-他們只需要與球接觸即可避免被喊出。
“足夠好再試一次”規則可以使比賽保持更好的平衡,而不會因為規則不平衡而無意中使一個玩家比另一個玩家具有優勢。
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的官方棒球規則在規則10.15中規定:
10.15罷工罷工是一項統計數據,記入投手並在擊打裁判時記入連擊如本規則10.15所述,連擊三擊。 (a)每當擊球手
- 被接球手接住的第三次擊球擊出時,官方記分員應給三人出擊;
- 被三分球擊中而沒有被擊中,當三分球未擊中前者獲得第一名時;
- 成為跑步者,因為沒有抓到第三擊;或
- 在第三次罷工中犯規,除非第三次罷工導致任何守場員抓住犯規,在這種情況下,官方得分手不得計分罷工,並應將追捕此類犯規的守場員歸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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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任何給定的擊球手上,投手已經比擊球手更具優勢-平均擊球成功率不到40%在大聯盟級別。正如蠟鷹所指出的那樣,此規則為擊球手提供了維持生存的小優勢。
犯規球是“罷工”(完全失誤)和“公平球”(參與比賽的人)之間的中間結果。從邏輯上講,犯規球也應該在擊球和公平球之間得分。
一種執行此操作的方法是計算犯規球的“一半”打擊。這將導致一定程度的比賽混亂,以跟踪這些“半”打擊。
獲得可比且公平的結果的另一種方法是,將擊球棒中的前兩個犯規球判為打擊投手,剩下的作為“自由”擊球手。實際上,這意味著大約有一半的犯規球算作罷工,而大約一半(在第二個犯規球之後)算作罷工。
理論上,這意味著“舉證責任”已經存在擊球手在前兩次犯規時將球投入比賽,但在第三次進攻中,投手的“舉證責任”是獲得“全”(而非犯規或“半”)進攻。
對於投手來說,犯規球被記錄為罷工,而擊球手卻沒有撲滅,這是不公平的。所有接觸的球(加上擊球)均為投手的擊球。這包括成為擊球或罰球的“公平球”以及犯規球,無論它們是否成為擊球手的“罷工”。
之所以存在此規則,是因為在棒球運動的初期,球員會故意打短犯規以使對方的投手摔倒。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芝加哥白襪的“國王”凱利(現今幼崽的前身)。凱利國王因吹罰犯規而臭名昭著,以使投手不堪重負,最終使球引向步行。那時,犯規球不是罷工。由於這種策略,棒球規則必須更改。有關Kelly國王的更多信息,請閱讀: https://en.wikipedia.org/wiki/King_Kelly